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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具体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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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审判中庭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实际办案经验中,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法院内部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一般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无法确定谁最先受理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相关法律可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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