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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八民会纪要》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即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一、行政处罚责任: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因此,涂改病历是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无论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生都应该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主要是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的个人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二是刑事处罚责任:涂改病历不仅违反卫生行政法,还违反刑法。如果涂改的目的是隐瞒患者诊疗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错误,可以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和帮助当事人更改病历,可以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以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吊销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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