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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 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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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诉人二:**** 住所:**** 负责人:陈××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50天、护理费15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损失7950.73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9日10时,被反诉人驾驶车牌号为粤ES2282小型客户与反诉人驾驶的粤E9247H,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发生碰撞。后经禅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反诉人负次要责任。由此事故反诉人产生了各种损失,就损失等问题反诉人同被反诉人多次协商,但被反诉人不予理睬,造成调解未果。所以,反诉人才依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禅城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反诉人:霍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138********。 被反诉人: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电话:135********。 民事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车辆施救费、修车费和交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12000元。 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3日14:10许,反诉人霍某某驾驶陕A****奔驰轿车自西向东行至长胜街十字时前方显示红灯、反诉人遂停车;待绿灯亮后,反诉人启动车辆前行,被反诉人周某某驾驶无牌照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自北向南突然窜到反诉人驾驶陕A****奔驰轿车前方,导致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陕A****奔驰轿车被救援车辆拖至西安****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施救费400元、维修费10248元;车辆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352元。 兹反诉人霍某某和被反诉人周某某因车辆维修费等事宜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上诉人:赵XX,男,汉族,xx年月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乡x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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