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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即“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属于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就是无论是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劳动者掌握秘密的程度,都应当予以保守秘密,故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涉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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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一般包括对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协议两部分。 劳动者履行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竞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或披露的信息包括生产的秘密环节和其他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为了确定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义务不得披露和使用,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劳动性质。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经常处理秘密文件,工人显然要承担比普通工人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工人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与客户的接触而获得与客户相关的特殊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争取客户。这一原则非常适用于各种行业。二是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尽管雇主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雇主对这些信息的态度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性质。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禁止劳动者竞争,商业秘密的判断需要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C保密条款只能针对特定人,不是每个职工都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甫川颠沸郯度奠砂订棘)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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