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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某项行政职能的一个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委托的组织的特征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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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行政机关被委托组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没有法律授权,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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