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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风险:...
格式条款有以下风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利用其主导地位,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公平;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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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制定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恐吓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用途。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6、造成人身损害可免责的条款无效。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以技术手段强制交易。8、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规定的条款无效。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格式合同条款也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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