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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
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是: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3.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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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财务混同的结论2、通过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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