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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请交通事故请求民事赔偿的,可以选择去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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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请交通事故请求民事赔偿的,可以选择去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辖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者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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