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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11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处理:(一)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情况如实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公安等相关部门。(二)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听取患方咨询及投诉意见,疏导情绪并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和途径。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医患双方应当各自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协商解决纠纷。(三)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本地区医疗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咨询和疑问。(四)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配合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五)尸体处理事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六)医疗纠纷处理报告。纠纷处理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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