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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2包括以下内容: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违约责任;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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