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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才决定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规定对于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给予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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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和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明以下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工作岗位性质(2)工作岗位(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决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假事项(7)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生育或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和训练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方式(12)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训练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训练(三)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促使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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