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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
(1)、无证勘查行为; (2)、无证采矿行为; (3)、破坏性采矿行为; (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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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据进行易货诈骗。犯罪行为人利用一些商业主或业务员急于推销商品,防范意识弱化心理,先用真实的票据同受害人进行小额商品交易,以取得信任,最后用伪造的票据进行交易,骗取大量货物。伪造票据直接针对银行进行诈骗。
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诉讼、国家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 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②其他救济渠道。
票据原因主要有: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关系,依据该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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