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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需要提供担保,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一)近亲属; (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三)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假释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假释一般不应该要求交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 如果监狱非要保证人,保证人应具备下面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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