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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诉讼程序,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确认婚姻无效的普通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确认属于婚姻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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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属于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夫妻二人事实未达到婚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予以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提起的应该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故方某在熊某未达法定婚龄期间应提起的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查得知,方某起诉时熊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该无效婚姻因被告达到法定婚龄这一事实而转变为有效婚姻,故本案不应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应按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来审理,在确认诉的类型后,主审法官通过庭审确认了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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