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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公司在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应当配备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2、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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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安管理条例细则》中规定,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就是《保安管理条例》对保安管理的规范。
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办保安公司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根据《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我市为直辖市,受理机关还需公安部在《条例》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风险提示: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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