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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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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人申请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申请回填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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