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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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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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