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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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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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