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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多次作案到底是第几次

2021-11-3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犯罪是以多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另一部分多次犯罪是提升犯罪法定刑档次的原因,也是加重犯罪情节的条件之一。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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