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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否变更?

2022-11-05
1、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2、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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