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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
1、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2、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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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然是适格主体;但是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没有发生效力,原债权人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如果债权全部转让,诉讼主体是债务人和新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部分转移债权,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仍然是适格主体;但是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没有发生效力,原债权人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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