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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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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解答分居期间,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咨询: 2003年5月,我与罗某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在经过差不多两年时间之后,我终于无法忍受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2005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于2005年7月15日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后来我得知,罗某在2005年7月25日从其与他人合伙所开的企业分得红利2万元。请问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江女士江女士: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该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等。你丈夫罗某分得的2万元红利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即你丈夫罗某取得该2万元红利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2万元红利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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