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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分居期间,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7
解答分居期间,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咨询: 2003年5月,我与罗某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在经过差不多两年时间之后,我终于无法忍受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2005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于2005年7月15日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后来我得知,罗某在2005年7月25日从其与他人合伙所开的企业分得红利2万元。请问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江女士江女士: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该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等。你丈夫罗某分得的2万元红利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即你丈夫罗某取得该2万元红利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2万元红利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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