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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书面证据。当事人应提供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证人证言。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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