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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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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已通过出让等合法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了土地; 3、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受要约人必须做出有效的承诺,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受要约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同意要约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也称为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所以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除被要约人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是指被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做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有答复期,在规定期限内是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交流和被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是有效的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到达邀约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邀约人无异议的,承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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