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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1-11-30
受要约人必须做出有效的承诺,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受要约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同意要约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也称为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所以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除被要约人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是指被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做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有答复期,在规定期限内是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交流和被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是有效的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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