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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A)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S)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D)计发;公式:A=S/30*D。
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为参保职工分娩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医院上传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对应的金融账户上。同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1、产假天数。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28天,配偶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社保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比如每月2500元工资,可享受3个月就是7500元,另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生育津贴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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