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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质监、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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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七)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七)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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