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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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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的情况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窝藏罪则为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窝藏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则是其罪的一个加重罚情节。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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