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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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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当年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与此同时,原告应确认其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无法送达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和提交时间。(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必须提交身份证明的法人必须提交当年通过年度检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编辑委员会等其他注册部门发行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其他组织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许可注册部门发行的资格证明书。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提供被告明确地址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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