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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当年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与此同时,原告应确认其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无法送达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和提交时间。(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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