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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能与驰名商标相冲突,这条原则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尽管这一原则还没有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是包括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
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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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则包括: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侵权法律责任承担原则、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则。
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以及域名注册人注册相关域名的主观意图与注册后的客观行为是否可被确定为存在“恶意”后,才能确认相关的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可以说,合理保护主义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原则,有利于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在网络环境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域名不能与着名商标发生冲突,这一原则逐渐被国际社会认可。尽管该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法确立了该法律原则。进一步的问题是,域名处理域名与非知名商标或与普通商标的冲突。ICANN(Internet)于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提供了新的方案。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域名纠纷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更改域名注册。但是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域名纠纷由法院处理的话,司法审判的效力比域名纠纷机构的裁定高,所以可以说这个手续是行政和司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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