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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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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一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做无限制的扩大说明,也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过失必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为者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即除火、决水、爆炸、毒品投入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火灾、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明显不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许多非特定人员受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者预见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但是应该预见可以避免的严重结果或者因疏忽而没有预见的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点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应当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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