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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1)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救济途径包括: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股东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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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因此,分配红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通常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导致中小股东长期无法分配公司红利的情况。鉴于此,股东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1)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拒绝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予之诉。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即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救济途径包括: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者撤销之诉;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股东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前三款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款只是个例外规定。 司法救济的方式: 1、请求法院司法保护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2、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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