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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欺诈投资者的具体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书所载明的或者以其他委托方式表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买卖证券时,作出了与客户的委托不相符合的行为,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报告单等书面确认文件,那么,客户就无法确知自己交易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同时,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可能利用客户不了解情况来作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行为。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客户的证券及其账户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对客户所有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并不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账上的资金,不用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就没有按照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时,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客户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客户所有的证券,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处分。证券公司只能根据客户的委托买卖。如果未经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就按照自己的意愿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即构成了欺诈行为。此外,证券公司未接受客户的委托,却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虽然接受了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却并不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那么,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依法按照交易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归证券公司。客户买卖证券的数额越大,证券公司获得佣金就越多。如果证券商或者其从业人员为了牟取佣金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例如以赠送礼品、抽奖、回扣、提供其他利益或者发布买卖某种证券可以获利的消息等,对客户进行引诱,使客户在其引诱下买入或者卖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决定买入或者卖出的证券,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除上述几种欺诈行为以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如证券公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等,也构成欺诈行为。
第一,“欺诈”本身是一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
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的违法行为。上述欺诈数额较大的,涉嫌合同欺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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