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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会有续签补偿?

2024-12-15
如果企业不再与员工商定续签合同,员工应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国际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主动停止签署合同,则应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且在工作满一年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员工在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所述情况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同样以工作满一年为基准,需支付两个月工资。 相应地,如果员工本人不愿续签,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单位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或进一步提高先前设定之劳动条件,而员工依然选择不再续签,则无需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单位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员工表示无法接受并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仍需对其做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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