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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持有,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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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用于出资的股权只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对象也只能是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被设立质权、被司法冻结、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被限制权能或被限制转让的股权,均不得用作出资。 (3)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增值部分应按有关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5)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而《公司法》对出资期限的一般规定是两年(投资公司出资期限为五年)。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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