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甲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向________申请借款,由乙方作...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当事人依法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期限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用大白话就是说: 1.连带责任就是,比如说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问乙丙各5万,问丙要10万都可以,但是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 2.一般责任就是,甲借给乙10万,丙一般担保,债务到期,你必须证明乙拿不出10万块钱来才能问丙要钱,且必须是乙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找丙,否则丙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若因上述《租赁合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租赁合同登记而致使上述《租赁合同》无法合法正常履行,因此导致贵公司遭受的包括税务、装修或其他所有的损失; 本公司承诺,本《连带责任担保书》的有效性独立于贵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而单独存在,本《连带责任担保书》自我公司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