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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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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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