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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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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如果工厂不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您的朋友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也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3、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另应根据伤残等级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由工厂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后应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办理退休手续。4、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不得起诉。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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