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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私自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2024-09-16
关于门店转让事务中出现的诸多纠纷,其核心诉求实属房屋租赁层面上的合同争议。对于此类场合,需优先审阅相关的租赁合同,以确定其中是否已就可能产生的争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若并无相应条款,则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妥善解决。在处理一般性的门店转让争议时,我们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1.如果门店的转租方并不具备合法的转租权限却擅自对外转租,那么作为门店的房东,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判定该转租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门店的受让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向门店的转租方提出索赔; 2.如果门店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即20年),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3.当门店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店内的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置问题,首先应当按照租赁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若协议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则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倘若协商无果,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建筑物扩建等行为,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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