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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
调解协议的订立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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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订立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显失公平的标准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是合同的一方提出属于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法院根据要求的一方提供的事实依据,经过对方质证,一般的显失公平是根据具体的事项来进行确认。
当事人一方在买卖合同的签订时误将货物价格,20元每千克写成了20元每吨。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按20元每吨的价格支付货款,对此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与对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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