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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同级医疗机构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方面展开有管理的竞争,对部分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实行分等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重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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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秩序,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评审计划主要包括:(一)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二)对名册内各医疗机构评审时间的初步安排;(三)名册内各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和受理期限;(四)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适当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复核评审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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