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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
建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后,人民法院宣布裁判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三、反诉同本诉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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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被告按照起诉的程序和方式,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联系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或称原诉),被告提起的诉称为反诉。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
成立反诉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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