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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外资保险向中国XX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XX的有关规定。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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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年报,应当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前款所列报表应当附由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三)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四)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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