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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
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轻伤鉴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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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工伤关联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学术性的证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当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工伤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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