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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联性鉴定原则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2022-08-14
工伤关联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学术性的证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当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工伤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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