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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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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审批方面需要的开工条件: 1)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 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工作场地、设施方面的开工条件: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法律依据《建筑法》。
(1)设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2)施工图纸已经审核,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纠正;(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交底;(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批,工程合同已经签订;(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清除已基本完成;(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7)附属加工企业和员工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够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维修后可保证正常运行;(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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