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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内容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一般是指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在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被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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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是指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优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指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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