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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内容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法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的法人之间、合伙的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2.擅自退伙的民事责任。 3.无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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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指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来说,他们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分红可以稳定。无解释所得股份。优先股通常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提前确定,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优先股在股利方面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的债务集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提前设定(其实是上限),优先股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减,一般不能参与公司剩余利润的分红,除自身价格外不享有所有者权益。如果资不抵债,优先股会有损失。对于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不影响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根据优先股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赎回..大部分优先股都附有赎回条款。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的索赔权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人。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权优先于非股东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中,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关系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法律没有提到具体的确定标准,容易引起一系列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优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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